有關考選部函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等4種法規部分條文及附表表頭欄部分修正,業經考試院於111年5月16日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 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5月24日府人力字第111013826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