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法務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九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5月17日桃教政字第1110043954號函辦理。
二、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另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三、檢附來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