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5月3日府人考字第1110090103號函辦理。
二、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