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規範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3月24日府人力字第111007718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