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111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送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說明三(三)文字誤繕,爰予更正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2月16日府人給字第1110039456號書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