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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2-02-17 | 點閱數: 57

有關市府人事處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約僱人員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當事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16日桃教人字第1110013096號函辦理。

二、旨揭情形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請依人事總處111年2月8日總處組字第111200015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市府人事處書函及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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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約僱人員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當事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