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111年1月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17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9日桃教人字第1110010521號函辦理。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