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11年1月27日桃人力字第111000059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