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1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10020760號函辦理。
二、檢送「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