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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2-01-11 | 點閱數: 28

轉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月11日桃教中字第111000331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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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轉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