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2年5月15日桃教特字第1120045603號函賡續辦理(計達)。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7條規定:「(第2項)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第3項)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三、本案課程培訓摘要如下:(詳如實施計畫)
(一)時間:112年7月6日至7月20日,共計9日課程(上午9時至下午4時)。
(二)地點:中埔國小3樓視聽教室(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10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