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修習教育實習並符合「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1項各款資格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以切結報考參加教師甄試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1月26日桃教高字第1100109165號函辦理。
二、依本法第10條規定:「(第1項)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及第 11條規定:「(第1項)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 明。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第2項)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復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 法」第5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定半年教育實習,原 則以每年8月起至翌年1月,或2月起至7月為起訖期 間。」,另110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 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原定考試日期為110年6月5 日,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基於應考人後續 取得教師資格之權益,教育部於110年5月26日公告延至110 年7月17日舉辦、8月23日放榜,教育實習則配合延後得自 110年8月25日至111年2月21日,為期6個月,以符合本法之 規定。
四、爰上,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實習時間分為「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110年8月25日至111年2月21日」2個時段,渠等教師證書之發證日期分別訂為「111年2月1日」、「111年2月22日」,為兼顧旨揭人員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代理教師)甄試所需,請同意前述人員得檢具本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證明文件及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之證明文件(如成績單等)先行切 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切結日期請分別以「111年4月30日」、「111年5月31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