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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1-07-07 | 點閱數: 27

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於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時,得視同住院治療並發給慰問金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76日府人給字第1100161995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權益保障,同意於執行職務時遭感染COVID-19致傷病、失能或死亡,經權責機關認定後,得援引92年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發給慰問金之前例,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

三、另前開執行職務確診,如係因相關權責機關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緊急應變措施而轉送至集中檢疫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者,得視同住院治療,應檢具申請表及COVID-19集中檢疫隔離治療通知書、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等足資證明進行治療及治療日數等相關文件,經服務機關學校依前開慰問金發給辦法之規定核定後發給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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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於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時,得視同住院治療並發給慰問金一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