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第131條,業經考試院110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28日桃教中字第1100036960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之政策,考試院於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旨揭施行細則,其中第7條針對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機制,又第131條明定上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三、公務人員於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同年4月1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應自服務機關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選擇之申請,請依限提出選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