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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1-04-22 | 點閱數: 68

轉知有關教育部1002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3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420日桃教高字第1100032397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業於109628日修正實施,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

程序及法律效果已為獨立規範,處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不適任行為應依聘任辦法辦理。

三、復查教育部於10911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1091111日停止適用在案。爰教育部1002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3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提及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8款情事者,需參酌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辦理等內容,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且與現行聘任辦法未合,故教育部100216日臺國()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310日臺國()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其調查程序,應依教育部10912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辦理,由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程序,俾利各校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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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教高字第1100032397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