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一案,自110年2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2月22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之各項活動計畫,倘係屬請學校務必派員者,同意參加人員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排代)或領取加班費(以該活動計畫
之經費支應)。
(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倘係屬請學校指定參加者,同意參加人員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申請補休(得課務排代),不另支給加班費;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若屬自由參加性質,同意參加人員則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自理),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學校每學年在非上班時段辦理之例行性活動 (如校慶、親職日)或因法定業務需要,所衍生之補休由學校統一規劃辦理,不核支加班費。
三、另奉派出差期間已支領差旅費,如有加班事實,得否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覈實支領加班費一節,則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