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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7-06 | 點閱數: 12

轉知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1號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9年7月3日桃人考字第1090003585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又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非屬服務法第14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

三、茲依職業訓練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試場規則等規定,取得監評人員資格並接受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擔任監評工作者,係屬前開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之情形,爰公務員兼任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當不受服務法第14條規定限制。

四、銓敘部101年8月21日、同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013634408號、1013657408號書函,以及銓敘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109年7月2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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