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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6-16 | 點閱數: 51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6月16日府人力字第1090141762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本府勞動局)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復依本府104年2月13日府人企字第1040042668號函,有關各機關學校辦理臨時人員業務權責分工,工作規則訂定係屬秘書單位權責。

三、旨揭範本係屬參考性質,貴機關(學校)得依勞動法令規定,衡酌機關(學校)特性、業務需要及實際運作等情形,並徵詢相關法制單位意見後自行調整。

四、檢附前開人事總處原函(含附件影本)及本府勞動局建議「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修正內容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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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一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