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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6-12 | 點閱數: 33

有關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其公、自提儲金本息應如何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6月10日府人給字第1090141099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前開令略以,該部102年12月23日部退四字第1023791482號書函釋示,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第6條所定「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僅得發給自提儲金本息;至其他各期未有上開情形之年度契約,具給與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應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爰102年12月23日以後,聘僱人員有給與辦法第6條所定情事,應依銓敘部上開書函辦理。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7月4日八十六局給字第20461號書函、86年7月23日八十六局給字第25074號函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與銓敘部102年12月23書函不合部分,自上開書函發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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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其公、自提儲金本息應如何發給一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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