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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4-29 | 點閱數: 110

各校(園)因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請假,短期聘僱之專業職務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業職代)得否比照新修正之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發給休假補助費,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29日桃教人字第1090036429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100年9月21日部銓三字第10034445621號函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1人,如該護士(或護理師)有請假等事由而暫離職務,為不影響學童安全,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聘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三、依前開銓敘部函,專業職代係因原任職人員有請假事由而暫時代理(如代理1日),與一般職務需請假一個月以上或提報考試職缺始得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性質不同,倘代理1日即支給2日休假補助,顯不符衡平性,爰職務代理1個月以上者,各校(園)得衡酌經費狀況,比照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支給休假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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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教人字第1090036429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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