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 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 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二、倘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劉小姐, 電話:02-8590-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