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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0-03-13 | 點閱數: 38

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3月12日府人考字第1090061124號函辦理。

二、鑑於國際間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日益嚴峻,世界衛生組織已宣布疫情為全球大流行,考量疫區及飛機均為高風險感染地區(環境),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機關人力調度,請各類人員務必審慎評估出國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是以,自109年3月13日起,凡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倘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其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如對特定人員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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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