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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12-06 | 點閱數: 20

檢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1月27日桃教政字第1080106297號函辦理。

二、查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設計旨揭通知書及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桃園市政府政風處/陽光法案/利益衝突專區/表單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三、次依本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審酌本法自107年12月13日施行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未滿一年度,故將於108年年度結束前,另行檢附彙報格式函請各機關就本法第20條所定法務部管轄之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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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