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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10-24 | 點閱數: 43

有關市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10月23日府人給字第1080236640號函辦理。

二、為體恤市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辛勞,並考量實務需求,市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採「年度」計算,即於符合實施健康檢查之年度內檢查,可依規定申請補助。

三、另依前開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參酌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6月6日局給字第0940018045號書函釋,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規定。保訓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關於「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標準,自108年9月27日起不再適用,併予敘明。

四、檢附前開保訓會原函及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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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一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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