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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10-08 | 點閱數: 2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108年10月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77291號、院授人培字第10800429582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10月7日府人考字第1080252522號函辦理。

二、考量時空背景變更,各界迭有檢討鬆綁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建議;又實務上,業有主管院因業務性質特殊,另定其所屬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規定,是為回應外界建議,並保留因應內外在變化而調整應休假日數之彈性,爰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另有關本府各機關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仍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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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108年10月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77291號、院授人培字第10800429582號令修正發布.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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