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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08-31 | 點閱數: 92

為符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有關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事宜,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8月30日桃教人字第1080076231號函辦理。

二、查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略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符上開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爰請配合辦理下列相關作業:

(一)有關原依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停止領受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月退休金者,請各級學校(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月退休金發放機關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自108年8月23日起,恢復發放渠等月退休金。渠等自108年8月23日至同年月31日,以及108年9月份應予補發(發放)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月退休金,請配合於108年9月1日以前儘速發放,至遲於108年9月10日辦理完竣為原則,並作成發給通知(含發給金額計算之明細),俾供當事人確認補發金額。

(二)有關各級學校前依退撫條例第70條第3項、第7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對退休教職員作成停止領受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月退休金或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之行政處分,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參閱附件範例函知當事人並副知各相關機關,原作成之行政處分自108年8月23日失其效力,請渠等儘速持該通知至原儲存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行,依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再任私立學校恢復發給退撫給與函文範例各1份,供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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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符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有關退休教職員再任停發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事宜.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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