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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06-25 | 點閱數: 90

函轉有關勞動部說明國民中小學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起始時間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24日桃教體字第1080053608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說明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係於103年7月3日起施行,且按同法第4條規定適用於各業,故教育業(含國民中小學)自103年7月3日即適用職安法,合先敘明。

三、勞動部有鑑於職安法公告新增適用之事業尚未歸類,於105年2月19日依職安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修正發布其子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將危害風險屬低度風險納入第三類事業分類,其包含國民中小學。

四、爰有關教育部108年2月15日臺教資(六)第1080022883號函說明略以:「106年起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範圍,使原本校園實驗(習)場所等屬第二類事業單位,擴大至各級學校均納為第三類事業單位,全校教職員工均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係指勞動部修正上開管理辦法,將國民中小學等事業單位歸類為第三類事業單位,其應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等規定,則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綜上,教育服務業適用職安法之起始日期應為103年7月3日,且國民中小學亦為同時間適用,而其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管理等規定,則應依105年2月19日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於106年1月1日開始配合辦理。

六、另倘對於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相關問題,可洽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教育部「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知能提升及災害輔導計畫」承辦單位)提供諮詢協助,電話:(02)2321-8195#31或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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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函轉有關勞動部說明國民中小學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起始時間疑義一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