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同時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說明二之(二)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08年3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80089717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108年汛期來臨,人事總處業彙整各機關建議意見,檢討修正旨揭Q&A,並置於該總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供各機關自行查閱。
三、茲以差勤係屬機關之人事管理權限,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公教員工無論是否因修繕房屋導致受傷,應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辦理,人事總處爰停止適用旨揭函釋說明二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