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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19-03-25 | 點閱數: 53

檢送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並溯自1081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08322日府人給字第1080038609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50歲以上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密度,鼓勵同仁重視自主健康管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年滿50歲以上公教人員(各機關學校首長及一級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除外)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自1081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年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或每人每27,000元。

三、前開人員108年度已申請補助者,如實際健康檢查費用高於3,500元,得申請補發差額;另如107年度已申請補助者,108年得按單年度基準(即每年3,500)申請補助,惟如欲按每2年之基準(即每27,000)申請補助者,需於109年方得申請。

四、各機關學校108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109年度則按補助基準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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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送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並溯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