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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5-12-12 | 點閱數: 32

一、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二、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

「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

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

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

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

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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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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