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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君老師 - 公告 | 2025-10-16 | 點閱數: 7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4年10月13日桃衛健字第1140090713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加熱菸或電子煙,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且未滿20歲之青少年禁止使用任何形式之菸品。

三、為維護青少年健康並遠離菸品危害,該署經營之IG頻道novape(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novape.event/ ),持續上架相關貼文及短影音,並將辦理小額抽獎活動2場(訂於114年10月16日至11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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