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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宣導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5-10-03 | 點閱數: 34

一、 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 查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 前開令釋發布時在職教師,如具前述年資,應於114年9月22日函下達後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另教育部114年6月16日書函與前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該部114年9月22日函規定辦理。

四、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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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