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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訊息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2023-09-01 | 點閱數: 47

說明:
一、補助對象:編制內公教員工(含工友),且其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且已完成本學期註冊手續。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送人事室複核彙辦。
(二)收費收據正本(國中、小學免付):
    1.如係繳交繳費收據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以示負責。
    2.如係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於本校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其餘除原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目前每月為26,400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不在此限。
子女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六、如有虛報冒領、重領教育補助費等情事者,本人應受法律之處分及繳回已領之補助費,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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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2-1學期龍山國小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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