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財政部111年12月19日台財促字第11125538970號書函辦理。 |
二、 | 促參專業人員及格證明之取得,係辦理促參業務相關人員宜具備條件之一,且促參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有助於提升辦理促參案件全生命週期作業品質及效率,爰財政部建議主辦機關徵選促參案件之顧問機構及民間機構時,將前述機構承辦團隊中是否有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及格證明之人員列入考量。 |
三、 | 為提升推辦促參案件人員促參相關專業知能及擴大訓練量能,財政部委託中國文化大學及淡江大學推廣教育處2家代訓機構於112年於北部辦理4梯次,南部辦理1梯次(112年4月)促參專業人員訓練,請各機關踴躍參訓,並請協助轉知所屬機關構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