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D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貳、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參、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八條修正增訂教職員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費用,
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明定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之適用
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二、增訂平均薪額及減額月退休金於計算年數時,遇有畸零日數之計算方式。
(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三、為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支領或兼領月退
休金人員應發給一次補償金餘額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七
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四、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將所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
正為「懲戒法院」。(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
五、增訂各學校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申請之處
理期間、如不受理應以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以及配合教師法將「學校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列為調查確認教師應予解
聘之委員會,爰增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為各學校審酌是否作成解聘決議之委員會,以落實涉案人員退休或資遣
之管控機制。(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六、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遺族不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限制範圍,增訂
排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七、配合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修正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
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
條)
八、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
項第一款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之適用範圍,刪除受委託行使公
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
(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
九、配合本條例第七十七條刪除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十
一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
十、配合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日期,明定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