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本市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申請事宜。
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旨揭獎助申請相關資訊如下:
(一)獎助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
稱資賦優異學生)
(二)申請資格: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110學年度: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參加政府機關(構)
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個人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
名之獎項(團體成績不予採計),並領有證明者
(三)獎助基準:資賦優異學生符合上開資格者,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第二名每人9,000元,第三名
每人 8,000元,第四名每人7,000元,第五名每人6,000元。前項獎助每人每1學年度以1次為限。
(四)申請流程:請貴校協助符合申請資格學生填妥申請表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以學校為單位,
於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前檢齊下列申請文件逕寄(送)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賴小姐,逾期不受理:
1、申請封面(每校1份並應完整填寫)。
2、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紀錄(每校1份並含簽到表)。
3、申請彙整總表(每校1份並應核章)。
4、學校申請表、獲獎紀錄之A4規格證明文件影本及獲獎活動之實施計畫、簡章或辦法文件(以個別
學生為單位裝訂,申請表應完整填寫並簽章。獲獎證明文件蓋有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
學術研究機構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影本查驗無誤後,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員職名章)。
(五)各校審議申請資料應確認學生獲獎時須具有資賦優異資格,且獲獎活動應與該資賦優異類別相符。
三、依前揭辦法第6條規定:「資賦優異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機關所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
費、獎學金或獎金等,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請依規定配合辦理。
四、檢附旨揭資賦優異學生獎助申請表暨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