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就業服務法保障就業平等之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6月9日桃教秘字第1110052238號函辦理。
二、邇來屢有已取得本國國籍之新住民反映,於面試本府所屬 機關之臨時人員職缺時,經機關以「國家安全」為由不予 錄取,惟面試者表示該職缺業務內容與國安事項並無關 聯。
三、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 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為維護已取得本國國籍新住民之就業權益,敬請各機關及所屬於招募及甄試人員時,落實禁止就業歧視之相關規定,以保障其平等就業之權利。
五、檢附市府來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