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因公務需要經指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得否依規定申請加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5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10127744號函辦理。
二、茲以「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既有支薪,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倘機關基於公 務需要,自得在兼顧防疫及維持政府持續運作前提下,視業務性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指派同仁於上班時間居家辦公。於該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並未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所稱加班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