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為因應新型態數位服務延伸之新興資安風險,各公務機關應遵循「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4年4月1日府智安字第1140084422號函轉行政院114年3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41000253號函辦理。
二、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前已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明確要求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以及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並以行政院秘書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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