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2021-11-16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55
有關「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1月15日桃教高字第1100103995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下載,並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專區(網址:https://www.tycg.gov.tw/ed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