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市府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案件之審查程序一案
2021-11-04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198
有關市府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案件之審查程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11月3日府人考字第1100264597號函辦理。
二、查考試院基於尊重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獎懲權責,並課以主管機關主動審查之責,爰於110年7月30日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改由主管機關就一次記二大功案件進行實質審查,為期一次記二大功案件審查具妥適性及衡平性,本府審查流程及規定如下:
(一)機關函報市府進行審查:機關函報市府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以下簡稱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於函文中說明其他人員參與之分工或建議敘獎情形。
(二)機關列席專案小組會議說明:市府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專案小組委員針對具體事實表內容提問,機關於會議上列席說明,經核定通過,由市府核布一次記二大功獎勵令及送銓敘部辦理專案考績銓敘審定;核定不通過,市府函請機關再行審酌。
(三)專案考績確認後,再行辦理同案人員敘獎:一次記二大功案件獎勵令核布後,主辦機關再依同案其他人員參與及貢獻程度辦理敘獎。
(四)案件辦理應獎當即時,逾期不受理並追究延誤責任: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3個月內辦理,如逾期過久應先詳審其有無正當理由,再決定應否辦理。凡逾第2年度辦理者,如無正當理由,應一律不再受理並追究延誤責任。
三、檢附市府一次記二大功案件審查流程表及具體事實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