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
2021-09-16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64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00237714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指揮中心函說明略以,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 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 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 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