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
2021-07-14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31
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10年7月14日桃人考字第1100003641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現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之需要,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4月13日修正發布之「因應COVID-19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相關說明辦理。茲因近期國內疫情升溫,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公務人員於OVID-19防疫期間,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