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一案
2021-06-30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70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0016188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