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函送該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 11053520061號令影本一案
2021-05-14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30
有關銓敘部函送該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 11053520061號令影本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7日府政預字第1100113768號函辦理。
二、茲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實施 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生理假 者,其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 間24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又為落實公務人員生理假之給假係為照顧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 工作有困難,而依規定申請生理假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