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業經該會分別以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1092260214號令及公評字第1092260214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2020-11-06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29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業經該會分別以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公評字第1092260214號令及公評字第1092260214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1月5日府人力字第1090281589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新增課程測驗違規行為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放寬改期測驗申請期間,以及新增申請複查成績應繳納費用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旨揭試務規定及收費標準。
三、相關資料均刊登於保訓會網站(https://http://www.csptc.gov.tw)「培訓最新消息」及「法規及函釋」項下,請各機關(學校)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