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以,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發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2020-11-02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4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以,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發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有關各機關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請確實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1月2日府人考字第1090277206號函辦理。
二、為完備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保障,旨揭一覽表重行界定各類人事行政行為之定性略以,借調(占他機關職缺工作)、陞遷-外補(核定指名商調)、曠職核定/登記、平時考核懲處(申誡以上之懲處、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規範為據之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等)、平時考核敘獎(嘉獎以上之獎勵、不予敘獎等)、年終(另予)考績考列甲等/乙等通知書、一次記兩大功獎勵令及專案考績通知書等,均改認係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三、承上,請各機關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判斷該行為之定性,如屬行政處分者,於製發相關文書(如曠職核定、獎懲令、考績通知書等)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人事總處亦將配合修正WebHR系統中,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獎勵令救濟教示內容範例供參用;又未來有關留職停薪借調之回復函及對他機關指名商調之回復函,不論同意與否,皆應副知當事人並加註救濟教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