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辦理暫停、停止、補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
2020-07-21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39
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辦理暫停、停止、補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7月20日府人給字第1090171191號函辦理。
二、依銓敘部109年7月3日前開函略以,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應辦理追繳之程序,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至第72條、第75條至第77條、第79條至第80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6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等相關規定,其如有溢領退撫給與情事,應由「發放機關」(舊制退撫給與處分權責機關為「舊制發放機關」)以書面處分命領受人限期30日內繳還,並副知支給機關,屆期如未繳還者,由「發放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如溢領優惠存款利息時,由「原服務機關」辦理追繳。
三、銓敘部為使發放或原服務機關執行旨揭事項有明確準據,訂定相關作業原則、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作成處分流程圖、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溢領退撫給與追繳流程圖及相關處分範例(範例1至範例11),爰旨揭事項請各機關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倘依規定需副知支給機關(市府),亦請二級機關一併副知一級機關,以利其督導追蹤辦理情形,另為簡化行政流程,考量所屬學校公務人員退休給與支給機關原則為市府教育局,爰無需副知市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