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修正109年度經臺閩介聘至本縣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之注意事項
2020-04-20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40
轉知新竹縣修正109年度經臺閩介聘至本縣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之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縣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選填志願,以免影響教師介聘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17日桃教中字第1090033682號函辦理。
二、經臺閩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原函為滿5年,現修正為滿10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縣內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檢送新竹縣來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