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
2020-04-08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26
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7日桃教人字第1090029151號函辦理。